返回主站|会员中心|保存桌面|手机浏览
普通会员

济宁市顾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

人力资源管理与服务 代缴保险

产品分类
  • 暂无分类
站内搜索
 
首页 > 供应产品 > 工作期间因交通事故受伤,能否获得交通事故与工伤的“双赔”?
工作期间因交通事故受伤,能否获得交通事故与工伤的“双赔”?
点击图片查看原图
产品: 浏览次数:19工作期间因交通事故受伤,能否获得交通事故与工伤的“双赔”? 
单价: 面议
最小起订量:
供货总量:
发货期限: 自买家付款之日起 3 天内发货
有效期至: 长期有效
最后更新: 2021-02-20 13:46
  询价
详细信息
 工作期间因交通事故受伤,能否获得交通事故与工伤的“双赔”?
 
 
付某(女)于2016年到某木材加工厂从事晒板工作,双方建立劳动关系,工作期间,木材加工厂没有为付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用。
 
2016年11月30日,付某驾驶木材加工厂的电动三轮车拖板材到马路对面晾晒,在返回单位途中,与一辆轿车发生碰撞,导致付某死亡。
 
同年12月25日,人社部门认定付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。
 
2017年1月12日,付某儿子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司机赔偿付某因交通事故致亡的各项损失共计649241.2元,法院于2017年7月4日作出判决:司机赔偿付某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83283.37元,判决后,双方均未上诉,判决已生效,后司机支付了上述赔偿款。
与加工厂的纠纷
付某的儿子于2018年6月14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,要求木材加工厂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00元、丧葬费30900元、精神抚慰金50000元。
 
劳动仲裁委经审理认为,付某系木材加工厂职工,在工作期间遭受事故伤害后死亡,该事故伤害依法被认定工伤,木材加工厂应当向丁某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00。
 
木材加工厂不服诉至法院,法院判决某木材加工厂支付丁某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00元。
 
 
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,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入身损害并构成工伤,侵权人已经赔偿的,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。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,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。
 
      故在本案中,即使付某获得了交通事故的赔偿,也不能免除木材加工厂应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,故木材加工厂的诉求无依据,法院不予支持,因付某儿子认可仲裁裁决结果,仅主张一次性工亡补助金,法院予以确定。
我这边给大家介绍一款能帮助企业规避用工风险的雇主责任险。
产品介绍
方案1:身故80万+医疗20万
方案2:身故40万+医疗5万
方案3:身故20万+医疗4万 
方案4:身故10万+医疗2万
众联雇主责任险:多种价格体系,总有一种能满足您得述求。我们根据不同用户得不同情况,指定了多种保障体系,确保每个用户都能享受到最优的价格。具体价格欢迎咨询。
 
 
原文链接:http://www.yzsw.net/chanpin/show-38222.html,转载和复制请保留此链接。
以上就是关于工作期间因交通事故受伤,能否获得交通事故与工伤的“双赔”?全部的内容,关注我们,带您了解更多相关内容。
询价单
0条  相关评论